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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罗国锋、罗佳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徐新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罗国锋,罗佳,罗灿聪,刘家法,董雪英,徐新佳,何忠发,刘元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江西省瑞昌市丰龙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1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赤乌中路58号。代表人秦文,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国锋(系受害人刘志花丈夫)。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佳(系受害人刘志花之女)。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灿聪(系受害人刘志花之子)。上列二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罗国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家法(系受害人刘志花之父)。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董雪英(系受害人刘志花之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新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忠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元章。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陵园大道43号。代表人王炳生,经理。一审被告江西省瑞昌市丰龙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丰镇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孙瑞赁,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罗国锋、罗佳、罗灿聪、刘家法、董雪英、徐新佳、何忠发、刘元章、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江西省瑞昌市丰龙货运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学涛审 判 员  魏美莲代理审判员  江思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娄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