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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雅芬与杨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8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