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雅芬与杨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8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