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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3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周红光与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光,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3640号原告周红光,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被告张利,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光与被告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