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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167号原告:金某。被告:张某,1982年6月12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应秀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琚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