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167号原告:金某。被告:张某,1982年6月12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应秀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琚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