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毅与上海大岛国际物流连云港有限公司、夏心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上海大岛国际物流连云港有限公司,夏心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张毅,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徐姗姗,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岛国际物流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浦南镇204国道东侧2-206。法定代表人王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岩、陶明,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心标,1969年11月17日社工,驾驶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海连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曹鸿燕,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永、仲启涛,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毅诉被告上海大岛国际物流连云港有限公司、夏心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中,原告张毅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厉嘉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