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干莉苹与陶钰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40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莉苹,陶钰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40号原告干莉苹,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峻,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钰锋,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干莉苹诉被告陶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干莉苹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干莉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干莉苹负担。审判员 潘沛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付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