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245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志娜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梁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