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开商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高邮江北金属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欧亿照明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江北金属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扬州市欧亿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开商初字第00019号原告高邮江北金属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长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荣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广坦,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市欧亿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江北金属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欧亿照明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邮江北金属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扬州市欧亿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江北金属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45元,合计3985元,由被告扬州市欧亿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