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中刑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张某一犯包庇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商中刑申字第00002号张某某、张某一: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一犯包庇罪一案,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3)镇安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张某一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商中刑一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们不服本院(2014)商中刑一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认为:1、本案采信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属无效证据;2、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犯罪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3、原一审诉讼程序违法。据此,你们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通过现有证据可以证实事发当时张某某确系从正在缓慢行驶的肇事车辆驾驶室位置上被胡泽斌拉下车,张某一从车辆后排下车抱起小孩,肇事司机系张某某本人,而非张某一。上述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郑自敏、郑自斌、胡泽斌证言及坐在该车副驾驶座上的张某某之女张宁证言和张某一供述可以证实,且张某某对自己是如何座在驾驶室位置的,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张某一犯包庇罪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们提出,本案一审诉讼程序违法问题,因本案属上下级法院之间正常内部请示,故并不构成程序违法。至于本案采信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处理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并不必然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构成。张某一提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自己犯包庇罪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经查,张某一明知肇事系张某某所为,为使张某某免受法律制裁,仍供述交通肇事系其所为,作虚假证明予以包庇,该事实有上述证人及张某一本人供述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张某一在申诉期间亦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事实和证据,故你们二人的申诉均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希你们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