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法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施林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施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所地密山市密山镇。负责人:任柏杰,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施林山,男,1969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施林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密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施林山给付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2000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施林山已全部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2000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密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