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凤少民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鄂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凤少民初字第0057号原告鄂某。委托代理人王凯旋,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甲。委托代理人朱同凯。原告鄂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剑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1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凯旋、被告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同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鄂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5月经人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许许某。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就不好,被告甚至打过原告,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许某甲辩称:双方无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鄂某与许某甲于2004年5月经人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许某乙。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鄂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曾于2014年2月起诉要求与许某甲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鄂某认为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而再次涉讼。庭审中,鄂某要求与许某甲离婚,许某甲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结婚证、(2014)张凤少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具备一定的婚姻基矗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和化解矛盾,夫妻和好是可能的。现双方的婚生女尚年幼,需要双方共同的关心与呵护。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储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应该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鄂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鄂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宋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桑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