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玉琴与林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琴,林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41号原告吴玉琴,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凰,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琴与被告林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凰名下车牌号为闽X**保时捷轿车以及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华润橡树湾27座某单元房产(预售合同号为XXX、抵押合同号为XXX)。上述冻结的财产以人民币950000元为限。原告提供其自有的闽X**小型越野客车、闽X**轿车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物。同时,案外人高波(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与原告还愿意以二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花溪南路28号橘园洲C地块E-16#楼某复式单元房产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玉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林凰名下车牌号为闽X**保时捷轿车以及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华润橡树湾27座某单元房产(预售合同号为XXX、抵押合同号为XXX)。上述冻结的财产以人民币950000元为限。二、立即冻结原告吴玉琴为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担保的属其自有的闽X**小型越野客车、闽X**轿车。三、立即冻结案外人高波(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吴玉琴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担保的属其二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花溪南路28号橘园洲C地块E-16#楼某复式单元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 锐人民陪审员  林月秀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潘冰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