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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新、代理检察员乔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郑金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门急诊病历、放射诊断报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证人陆某某、夏某某、吕某某、魏某某、沈某某、颜某某、吴某某、顾某某���方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指控,2014年10月1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城南村193号东侧村路边上,与坐在轮椅上的被害人王某乙等人因纠纷发生争执。期间,被害人王某乙从轮椅上站起,被告人王某某用手推王某乙致其倒地,后王某乙被送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右股骨颈及右耻骨下支可疑骨折。2014年10月2日8时许,被害人王某乙因生前右臀部等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审判。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还以被告人王某某能当庭认罪、系初犯、年龄较大、其家属已向被害��家属作出经济赔偿等为由,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城南村193号东侧村路边上,与坐在轮椅上的被害人王某乙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期间,被害人王某乙从轮椅上站起,被告人王某某用手推王某乙致其倒地,后被害人王某乙被送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右股骨颈及右耻骨下支可疑骨折。2014年10月2日8时许,被害人王某乙因生前右臀部等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王某乙的家属就经济赔偿已达成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门急诊病历、放射诊断报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陆某某、夏某某、吕某某、魏某某、沈某某、颜某某、吴某某、顾某某、方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方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亦作了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其家属已向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等为由,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诫勉语: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汪爱珍人民陪审员  陆关泉人民陪审员  陆文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