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一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达志与林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达志,林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1585号原告:李达志。被告:林晶晶。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4年11月13日待裁事项:原告李达志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370元,由原告李达志负担。审判员 聂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