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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一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达志与林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达志,林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1585号原告:李达志。被告:林晶晶。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4年11月13日待裁事项:原告李达志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370元,由原告李达志负担。审判员 聂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