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李胜华贪污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胜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93号罪犯李胜华,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捕前系出纳员。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1994年10月27日作出(1994)益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罪犯李胜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1994年12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1994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27日作出(1996)湘刑执字第9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1999年5月7日作出(1999)益刑执字第3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12月1日因病经湖南省监狱局批准保外就医;2008年12月保外收监;2009年11月因超保被顺延刑期四年十一个月;2009年11月25日湖南省监狱局作出湘监管刑保(2009)28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批准保外就医一年,2011年1月、2011年9月、2012年11月、2013年11月分别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延期一年;2014年4月4日保外收监。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病犯,在监区担任陪护,劳动态度端正。现累计考核分6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胜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3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