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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执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范志俊与岳明江、黄荷琴、XX、镇江市印象江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志俊,岳明江,黄荷琴,XX,镇江市印象江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京执字第1154号申请执行人范志俊。被执行人岳明江。被执行人黄荷琴。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镇江市印象江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丹徒新城金谷东路21号1层106室。法定代表人黄荷琴,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范志俊与被执行人岳明江、黄荷琴、XX、镇江市印象江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京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岳明江应返还范志俊借款75.6万元,黄荷琴、XX、镇江市印象江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岳明江、黄荷琴、XX、镇江市印象江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148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770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岳明江、黄荷琴、镇江市印象江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XX名下苏LXXX**和LMXXXX号车辆,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XX名下位于本市运河路某室、学林雅郡某室房产,本院已于2014年10月14日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两年),对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2015年1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镇江市印象江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镇江市城市干道工程办公室的债权(尚未到期)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两年)。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在本院(2014)京执字第1135号案件中取得受偿款92320元。本院就财产查控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控制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京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欣审 判 员  周子非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桑国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