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于吉丽与宋光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宋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