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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林民初字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曹丽华诉曹景文、范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曹丽华,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曹景文,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范玉霞,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林民初字298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范玉霞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范玉霞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人民币3108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仉树山执行员  刘晓伟执行员  焦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