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军与王海龙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军,王海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龙,农民。上诉人林军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2014)尚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军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军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上诉人林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敬民审判员 马瑞云审判员 武建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武 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