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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军与王海龙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军,王海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龙,农民。上诉人林军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2014)尚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军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军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上诉人林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敬民审判员  马瑞云审判员  武建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武 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