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韦晋南与刘德木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晋南,刘德木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韦晋南,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刘德木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刘德木,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晋南诉被告刘德木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晋南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晋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韦晋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晋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韦晋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信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