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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复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传金申请执行仲伟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金复执字第00018号张传金:你申请执行仲伟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4809.68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10000元,其中,本金1000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未执行到位的14809.68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执行费272元。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2)金宝民初字第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