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复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传金申请执行仲伟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金复执字第00018号张传金:你申请执行仲伟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4809.68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10000元,其中,本金1000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未执行到位的14809.68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执行费272元。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2)金宝民初字第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