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高文芹与宋志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芹,宋志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118号原告高文芹,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凤山,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志权,农民。原告高文芹与被告宋志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