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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10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重庆启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刘万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启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万远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0300-2号原告重庆启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长石村2号1-1-2号。法定代表人郑荣斌。被告刘万远,男,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重庆启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刘万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启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启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敖 华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