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晓华与被申请人张喜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晓华,张喜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孙晓华,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兴克,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振凯,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喜鹏,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孙晓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喜鹏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3号楼14层1403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孙晓华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3号楼14层1403号的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张喜鹏银行存款一百一十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彭 磊审判员 孙 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