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荣章与李运亮、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章,李运亮,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王荣章,男,194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刘瑾,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运亮,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孟浩,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马新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社会,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章与被告李运亮、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章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章撤回对被告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袁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