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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06号申请人: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王惠芳担保人:王文励申请人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王惠芳、王文励���其自有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惠芳用于担保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XX别墅XX栋(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XXXXXXXX**号;建筑面积:259.62平方米)的房产。三、查封担保人王文励用于担保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XX别墅XX栋(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XXXXXXXX**号;建筑面积:277.55平方米)的房产。申请人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曹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腊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