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任润芳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润芳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06号罪犯任润芳,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了(2011)一中刑初字第9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润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以(2011)高刑终字第3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任润芳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为96分,劳动改造中,该犯在车间负责收发货,能够认真负责,服从分配,并在收、发货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做好记录,较好地完成了干部安排的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润芳的刑期从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该犯于2013年4月28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任润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润芳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