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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梅山桥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梅山桥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20号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莲花湖大道231号。法定代表人:姚秀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名宏,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常郁,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梅山桥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李湾村。法定代表人:李丽玲。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梅山桥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梅山桥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梅丰村的价值为人民币59,980,000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权。为此,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蝙蝠村的土地使用权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市梅山桥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武汉市蔡甸区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分别为:使用权面积70891.40平方米;使用权面积67041.80平方米]。二、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市梅山桥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武汉市蔡甸区的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分别为:建筑面积22416.98平方米;建筑面积16984.90平方米)。三、查封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32890.00平方米]。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钢审判员  曹琳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