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张启发与陈光彬、陈跃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发,陈光彬,陈跃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68号原告:张启发,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谢德华,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光彬,男,195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陈跃虎,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发与被告陈光彬、陈跃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启发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启发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张启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