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县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甲与被告马某某乙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31号原告马某某甲,女,回族,生于1990年2月,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被告马某某乙,男,回族,生于1984年3月,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杨生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正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