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李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桂莲与张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李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文林,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凌世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林、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198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双方登记结婚。双方生一子张远飞,现已成年。婚前双方了解甚少,婚后被告的脾气个性逐渐暴露出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近十年来,被告只要稍有不顺就对原告拳脚相加,从不关心妻子、儿子的生活,且有好赌恶习,在夫妻生活中不能履行相互之间的忠诚义务。被告的言行使原告伤心至极。虽经原告多次规劝,最终未能唤醒被告的良知,使得夫妻感情最终破裂。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某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不实。2011年原告得了乳房癌,去南京看病花了两三万元,报销的钱我给了原告。我不仅花钱给原告看病,还陆续给过原告不少钱用。去年12月份,我发现家里有其他男人的衣服藏在原告的包里,床上有原告帮其他男人充话费的单子。我怀疑原告与其他男人有问题,原告是过错方,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88年左右,原、被告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生一子张远飞,××××年××月××日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1年4月,原告被诊断患有右乳癌,后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治愈。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户口本(复印件)、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双方共同生活已二十余年,共同抚育子女,均为家庭建设作出了贡献。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建设好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要求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刘家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