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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某如与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89)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王某如,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雷打石镇金塘村。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法定代表人林某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某,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果园村。申请执行人王某如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5年2月9日,因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5)株石法执字第289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王某如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某如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