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林法执指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冯福祥、李革华、柳永林合伙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福祥,李革华,柳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林法执指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冯福祥,男。申请执行人李革华,女。被执行人柳永林,男。申请执行人冯福祥、李革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柳永林合伙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将该案指定到其他法院执行,为利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冯福祥、李革华依据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黑林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民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柳永林合伙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继续执行。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井玉亭审判员 张 嵩审判员 何万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