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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胡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024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召,男,汉族。2011年因盗窃罪被黄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召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志红、胡思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初至2014年9月2日,被告人胡召先后在黄州城区多处盗窃他人财物,作案16起,款物折价共计1297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胡召窜至黄州区化肥厂小区内,将受害人倪某停放在2栋1单元楼道旁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偷走,然后在黄州区宝塔大道宏达花园斜对面一家摩托车维修店换锁时,被受害人倪某发现,后倪某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召抓获,受害人倪某被盗的蓝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车架号:LFETGJEK9DIB60463,发动机号:131201672,该摩托车于2014年5月31日花4500元钱购买,该被盗摩托车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三千七百二十元。(2)2014年9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胡召窜至黄州区十字街壕沟路菜场内,将受害人艾某某停放在壕沟路菜场喜洋洋童装店门口的一辆银色建设牌摩托车偷走,受害人艾某某被盗的银色建设牌摩托车车架号:LWOTCJPE2C215667,发动机号:12267093,该车于2013年7月18日花3500元钱购买,该被盗摩托车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二千四百元。(3)2014年8月25日中午,被告人胡召窜至黄州区胜利街七一商场对面的农行巷子内,将受害人孙某某停放在巷子内的一辆银白色雅迪牌助动车偷走,被盗助动车于2012年4月份花3500元钱购买,该被盗助动车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二千八百八十元。(4)2014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胡召骑着偷来的雅迪牌助动车窜至黄州区东门路阳光花园民生保险公司附近,将受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公司门前的一辆澳柯玛电动车电瓶偷着已放在助动车上时,被王某甲发现后,被告人胡召逃走,将已偷来的电瓶和雅迪牌助动车遗留在作案现场,刘某某被盗的电动车电瓶是一组4块48伏,20安的电瓶,该被盗电动车电瓶未能提供购置日期,无法鉴定。(5)2014年8月2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胡召窜至黄州区胜利街工商银行宿舍,将受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楼梯口的一辆于2014年5月份花1200元购买的二手电动车电瓶偷走,给被盗电动车电瓶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四百四十元。(6)2014年8月19日中午,被告人胡召窜至黄州区青砖湖路47号,将受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过道内的电动车电瓶偷走,该被盗电动车电瓶于2013年8月13日由受害人王某乙用旧电瓶外加500元钱购得,该被盗电动车电瓶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四百二十九元。(7)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胡召窜至黄州区西湖二路市民政局家属区内,将受害人熊某某停放在停车棚内的一辆红色王派电动车电瓶偷走,该电动车于2011年花2800元钱购买,该被盗电动车电瓶属原装电瓶,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一百五十元。(8)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召窜至黄州区东门路5-1号锦绣星城小区,将受害人徐某某停放在2栋2单元楼道旁的一辆红色奇蕾牌电动车电瓶偷走,该被盗电动车电瓶于2013年3月份由受害人徐某某用旧电瓶外加400元购得,该被盗电动车电瓶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三百二十元。(9)2014年9月2日,被告人胡召窜至黄州区八一路森泰综合楼院内,将受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森泰宾馆铁楼梯旁的一辆红色王派电动车电瓶偷走,该被盗电动车电瓶于2013年5月份由受害人肖某某花700元钱购买,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四百一十三元。(10)2014年8月27日的晚上,被告人胡召窜至黄州区涵晖路市种子公司宿舍附近,将受害人金某某停放在东单元楼道口的一辆红白相间的圣宝龙电动车电瓶被盗,受害人金某某的电动车于2012年9月花2000元购买,被盗电瓶系原装电瓶,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二百二十元。(11)2014年8月20日中午,被告人胡召窜至黄州区团黄路大道北10号(消防支队家属区)内,将受害人程某某停放在D栋楼道口一辆蓝色澳柯玛电动车电瓶偷走,给被盗电瓶于2012年4月份由受害人花460元钱购得,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一百五十元。(12)2014年8月中旬一天,被告人胡召窜至黄州区考棚街三医院地下车库内,将受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车库内的电动车电瓶偷走,该被盗电动车电瓶于2014年8月份由受害人胡某某花530元购得,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五百零三元。(13)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胡召窜至黄州区考棚街三医院地下车库内,将受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车库内的电动车电瓶偷走,该被盗电动车电瓶由受害人李某某于2014年2、3月份花800元钱购得,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五百二十元。(14)2014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胡召窜至黄州区胜利街劳保宿舍楼下,将受害人卢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电瓶偷走,该被盗电动车电瓶由受害人于2013年6月15日以旧换新外加420元钱购买,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三百六十元。(15)2014年9月1日早上,被告人胡召窜至黄州区胜利街老农行宿舍,将受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黑色美菱牌电动车电瓶偷走,该被盗电动车电瓶于2013年8月份花500元钱购买,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二百七十元。(16)2014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召窜至黄州区农机局楼下,将受害人周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黄鹤楼牌电动车电瓶偷走,该被盗电动车电瓶于2012年6、7月份以旧换新外加600元钱购买,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二百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召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同案人刘秀琴(另处)、邱春枝(另处)的供述;2.证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丙、江某某的证言;3.受害人倪某、艾某某、孙某某、潘某某、王某乙、熊某某、徐某某、肖某某、金某某、程某某、胡全娣、李某某、卢某某、谭某某、周某的陈述;4.物证、书证: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黄州价鉴(2014)60号;6.视听资料:指认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召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被告人胡召在庭审中提出自愿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贵芬审 判 员  周新民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