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汤灵芝与詹质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灵芝,詹质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汤灵芝,女。被告詹质纯,女。原告汤灵芝诉被告詹质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特申请撤回对被告詹质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灵芝撤回对被告詹质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汤灵芝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伍中奇人民陪审员 曹遂平人民陪审员 赵德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相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