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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汤灵芝与詹质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灵芝,詹质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汤灵芝,女。被告詹质纯,女。原告汤灵芝诉被告詹质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特申请撤回对被告詹质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灵芝撤回对被告詹质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汤灵芝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伍中奇人民陪审员  曹遂平人民陪审员  赵德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相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