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5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慈溪市永恒针织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恒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慈溪市永恒针织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恒纺织有限公司,张巨冲,姜晓英,慈溪市应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3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志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市永恒针织有限公司。住慈溪市华东轻纺针织城A区。法定代表人张巨冲,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永恒纺织有限公司。住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余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巨冲,系慈溪市永恒针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姜晓英,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应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应育权,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民初字第5358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诉慈溪市永恒纺织有限公司、张巨冲、姜晓英、慈溪市应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慈溪市永恒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的房地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暂不能处理,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永恒纺织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人民币21116690.01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45740元,执行费885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3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