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邓铁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铁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04号罪犯邓铁伟(又名邓铁卫),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8)泾刑初字第0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铁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提请,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安刑减字第002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邓铁伟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6月19日止,原判并处罚金20000元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邓铁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1个,提请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邓铁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踏实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本院2015年1月30日公示期间及当年2月6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邓铁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踏实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铁伟减去余刑,原判并处罚金20000元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骆 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