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广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广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无业。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付某驾驶冀R×××××号小型汽车沿采信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采信线9KM+437M处时,其车辆前部与沿此路由南向北步行的王某甲相撞,造成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付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付某在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报告、尸检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酒精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赔偿凭证、申请书,到案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付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在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丽英审 判 员 潘 彦人民陪审员 何国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