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茂华与昌敢年、付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华,昌敢年,付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49-1号原告李茂华,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昌敢年,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付翠兰,女,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华与被告昌敢年、付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茂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茂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茂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