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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罗俊燕、王审泉申请执行熊玉水、熊开根生命权追加熊开根妻子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俊燕,王审泉,熊玉水,熊开根,孟龙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民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罗俊燕,女,1977年7月7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王审泉,男,1976年6月22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玉水,男,1997年10月18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开根,男,1974年11月3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第三人孟龙妹,女,1975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俊燕、王审泉与被执行人熊玉水、熊开根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中民一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熊玉水、熊开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熊开根与第三人孟龙妹属夫妻关系,系发生在熊开根与孟龙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执行人熊开根的妻子孟龙妹为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孟龙妹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罗俊燕、王审泉偿还债务20319.4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刘九龙审判员 赵桂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熊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