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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铁磊与宋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铁磊,宋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赵铁磊,男,31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宋国良,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关于赵铁磊申请执行宋国良(2014)翁民初字第45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国良名下所有的蒙Dxxx**号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执行人宋国良名下所有的蒙Dxxx**号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武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