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17日出生。被告靳某某,女,汉族,1983年3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遂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