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邹荣平与王显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荣平,王显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邹荣平,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王显宏,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邹荣平王显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荣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荣平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显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荣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贾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