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电法执字第8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赖庆国与陈江、周以玲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拍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赖庆国;陈江;周以玲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茂电法执字第844-1号 申请执行人:赖庆国,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被执行人:陈江,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被执行人:周以玲,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江、周以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江、周以玲在七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江、周以玲至今未履行。经查,案在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赖庆国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以(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5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江名下的位于电白区水东镇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江名下的位于电白区水东镇的土地使用权,得款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伟荣 审判员 廖颖刚 审判员 吕凤权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