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穆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杨x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穆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辩护人冯x,黑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穆检刑诉(2014)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冯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贷款诈骗罪2011年12月,被告人杨x冒用曾x的名义做借款人,找到其朋友鲁x、李x、王x、刘x做担保人,用私刻的假公章制作了鲁x、李x、王x、刘x的虚假的收入证明为其贷款作担保,贷款时,杨x找王x冒充曾x在贷款协议上签字,骗取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棱信用社贷款15万元。2.骗取贷款罪⑴2012年5月18日,被告人杨x找到张x替其贷款,找到王x、王x做担保人,用私刻的假公章制作了王x、王x的虚假的收入证明为张x贷款作担保,以购塔吊的名义在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贷款10万元。⑵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杨x找到姚x替其贷款,找到李x、王x、武x、凌x做担保人,用私刻的假公章制作了李x、王x、武x、凌x的虚假的收入证明为姚x贷款作担保,以购车的名义在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贷款20万元。⑶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杨x找到赵x替其贷款,找到吴x、宫x、杨x、赵x做担保人,用私刻的假公章制作了吴x、宫x、杨x、赵x的虚假的收入证明为赵x贷款作担保,以购车的名义在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贷款20万元。经侦查,以上涉案贷款均已逾期未归还。2014年1月10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杨x到案后被抓获。检察机关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信用社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又以欺骗手段取得信用社贷款,给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予数罪并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杨x对指控其4次骗取贷款的事实没有异议,辩解借贷款是为了投资和周转,想还款没有还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杨x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4起骗取贷款的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经审理查明:1.2011年12月,被告人杨x因资金紧张,到穆棱市信用合作联社穆棱信用社申请贷款,遂冒用曾x的名义做借款人,找王x冒充曾x在贷款协议上签字,找其朋友鲁x、李x、王x、刘x做担保人,用私刻的假公章制作了鲁x、李x、王x、刘x的虚假的收入证明为贷款作担保,以购木材的名义在穆棱市信用合作联社穆棱信用社贷款15万元。2.2012年5月18日,被告人杨x找到张x替其贷款,找王x、王x做担保人,用私刻的假公章制作了王x、王x的虚假的收入证明为贷款作担保,以购塔吊的名义在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贷款10万元。3.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杨x找到姚x替其贷款,找李x、王x、武x、凌x做担保人,用私刻的假公章制作了李x、王x、武x、凌x的虚假的收入证明为贷款作担保,以购车的名义在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贷款20万元。4.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杨x找到赵x替其贷款,找吴x、宫x、杨x、赵x做担保人,用私刻的假公章制作了吴x、宫x、杨x、赵x的虚假的收入证明为贷款作担保,以购车的名义在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贷款20万元。经侦查,以上涉案贷款均已逾期未归还。2014年1月10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杨x到案后被抓获,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明细、个人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凭证,穆棱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运输分公司证明,黑龙江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穆棱卷烟厂证明,穆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证明,穆棱市物流管理办公室证明,穆棱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证明,穆棱市电业局证明,穆棱市交通局公路养路段证明,穆棱市国土资源局证明,穆棱市邮政局证明;证人金x、徐x、冯x、李x、刘x、王x、曾x、曾x、刘x、李x、张x、王x、刘x、崔x、姚x、李x、王x、武x、崔x、赵x、宫x、吴x、赵x的证言;被告人杨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均系公安机关依法采制,具有合法性,各证据间可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及关联性,本院采信。根据法庭采信的证据,证人徐x证实杨x因承包工程资金紧张找徐x办理贷款,与杨x的多次供述相吻合,且有证人田x证实杨x确实承包有彩钢瓦工程,田x至今尚欠杨x工程款。因此,不能排除被告人杨x骗取贷款是用于工程投资和周转的需要。因此,被告人杨x的辩解意见,本院采纳。本院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经查:被告人杨x因资金紧张,冒用曾x的名义作为借款人,伪造贷款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取得信用社贷款15万元。但根据现有证据,公诉机关并不能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杨x具有非法占有信用社资金的目的,因此,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杨x的刑事责任。但其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信用社贷款,属骗取贷款的行为,加之被告人杨x又假借他人名义作借款人,伪造贷款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三次骗取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杨x以上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因此,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杨x犯骗取贷款罪的指控意见成立;对被告人杨x犯贷款诈骗罪的指控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能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x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被告人杨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桂菊审 判 员  王连润人民陪审员  楚孝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