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坤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坤仓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825号罪犯李坤仓,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于台湾省台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坤仓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安机关冻结的赃款554486.8元,按受骗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坤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坤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坤仓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6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坤仓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坤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坤仓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李坤仓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坤仓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6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