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马边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萍与乐山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乐山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边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杨萍,女,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大道**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331970********。委托代理人陈西炳,男,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建设街***号。被告乐山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新建街明欣苑B幢1单元1-3号。机构代码68416680-1.法定代表人蒲柄璋,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文付、方睿,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萍与被告乐山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杨萍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杨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0元,由原告杨萍承担。审 判 长 李 银 祥审 判 员 阿洛挖铁人民陪审员 朱 月 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舒  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