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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阳才忠、林金凤、阳婷、贺青平、张玉秀与被执行人徐少文放火罪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才忠,林金凤,阳婷,贺青平,张玉秀,徐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阳才忠,男,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湾头桥镇。申请执行人林金凤,女,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湾头桥镇。申请执行人阳婷,女,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湾头桥镇。法定代理人阳才忠、林金凤,系阳婷之祖父母。申请执行人贺青平,男,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田乡。申请执行人张玉秀,女,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田乡。被执行人徐少文,男,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住揭阳市榕城区。申请执行人阳才忠、林金凤、阳婷、贺青平、张玉秀与被执行人徐少文放火罪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少文有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仙桥办事处顶六村口徐凤西围XX号房屋一间。现由于被执行人徐少文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少文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仙桥办事处顶六村口徐凤西围XX号房屋一间。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映源审判员  林文龙审判员  张又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育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