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鄄执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翠、苏兆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苏兆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鄄执字第304-2号申请执行人王翠,女,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苏兆飞,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翠与被执行人苏兆飞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2014)鄄执字第304-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苏兆飞在中国银行鄄城支行的工资存款50000予以冻结,现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兆飞在中国银行鄄城支行工资存款的冻结(账号:20×××99);二、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苏兆飞在中国银行鄄城支行的工资存款元(账号:20×××99)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帐号:80×××39);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苏兆飞在中国银行鄄城支行的工资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合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霍学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柳正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