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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善新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嘉善昌伟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新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嘉善昌伟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20号原告:嘉善新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金其。委托代理人:卢军。被告:嘉善昌伟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敏伟。委托代理人:王爱华、沈沁梅。原告嘉善新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昌伟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嘉善新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善新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新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67元,减半收取10934元,由原告嘉善新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沈云峰 微信公众号“”